土地增值稅的籌劃方案(2)
方案二:甲公司收回房屋建筑物后再轉讓
因土地使用權屬于甲公司,地上房屋建筑物屬于乙公司,甲公司可以通過收回地上房屋建筑物再一并轉讓給A集團的籌劃方案降低稅負。即乙公司以1814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建筑物轉讓給甲公司,因其轉讓價格不變,所以繳納的各項稅費不變,不會增加乙公司的稅收負擔,但對于甲公司而言,其轉讓行為由原來的單純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轉讓成本由2700萬元增加至20840元,轉讓價格由原來的11000萬元增加至29140萬元,土地增值額不會發生 太大變化,土地增值率下降,適用稅率降低。A集團受讓價格不變,亦不會增加A集團的負擔。則甲公司應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如下(政策依據略):
甲公司受讓乙公司的房屋建筑物應繳納契稅。
應繳納契稅:18140×4%=725.6(萬元)
應繳納營業稅:(29140-20840)×5%=415(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415×(7%+3%)=41.5(萬元)
應繳納印花稅:18140×0.5‰+29140×0.5‰=23.64(萬元)
轉讓土地使用權扣除項目合計:20840+725.6+415+41.5+23.64=22045.74(萬元)
土地增值額:29140-22045.74=7094.26(萬元)
土地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 例:7094.26/22045.74≈32%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7094.26×30%=2128.28(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9140-20840-725.6-415-41.5-23.64-2128.278)×25%=1241.50(萬元)
綜上,甲公司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應納稅費合計為4575.51萬元;轉讓利潤為3724.49萬元;總體稅負率為41.6%。
結論
在上述方案中,方案二與方案一相比較,節稅543.07萬元,稅負下降4.93%;顯然經過籌劃后的方案二優于方案一,但方案二要歷經兩次轉讓,一方面會增加文中所分析的契稅和印花稅,同時也會增加運作成本,甲公司應充分考慮各影響因素,提前確定轉讓方案,以期獲得最大的稅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