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如何準確確認銷售收入(2)
完工前銷售收入可作為三項費用計算基數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是以當年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為計算基數的。房地產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在不超過銷售收入15%范圍之內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房地產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前,一般會要發生大量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以及部分業務招待費,如果取得預售賬款需要預計計稅毛利額,同時相應的三項費用又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話,勢必會增加預售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加重房地產企業的資金負擔?!掇k法》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因此,房地產企業可以按照稅法確認的銷售收入為基數,計算上述三項費用的當年扣除數額,按規定稅前扣除。以上述舉例為例,2008年企業完工前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150萬元,業務招待費限額為5萬元。但是,按照不重復計算扣除的原則,當企業會計上將完工前銷售收入轉為企業產品銷售收入時,不得再重復計算該部分收入基數。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填寫申報表時,要將完工前的銷售收入填入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將預計計稅成本填入其他視同銷售成本。這樣,就可以將完工前的銷售收入納入三項費用的計算基數。因上述填表已經調增預計計稅毛利額,因此,在填寫其他調整預計計稅毛利額時,要做相應的調減處理,避免重復計算計稅毛利額。
來源:稅務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