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
從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始,在鄧小平同志“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科學論斷的號召下,我國就已經制定并且執行了一系列面向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體系。總結起來,這些優惠政策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從稅收方面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第二類是從人才方面的優惠政策;第三類是面向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優惠政策。分別列舉如下:
稅收方面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下同),資助非關聯的科研 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 、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 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3條 】
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當年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1]38號)第11條 】
高新技術企業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實際發放的工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據實扣除。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1]38號)第18條 】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優惠政策研發機構實行獨立核算的,其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活動,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 定,可向地方稅務管理部門申請免征營業稅;研究開發的軟件,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將著作權、所有權一并轉讓所取得的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上述 技術性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稅務管理部門申請免征企業所得稅。 【《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規定》(京政發[2002]23號)第14條 】
研發機構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管理部門審核 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按照稅務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規定》(京政發[2002]23號)第15條 】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研發機構,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實際發放的工資收入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繳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規定》(京政發[2002]23號)第23條 】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對于符合外商投資知識密集和技術密集型企業條件或外商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集成電路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與稅務部門共同 審核批準后,企業可享受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達到先進 技術標準的,可再減半征收三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1]4號)第3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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