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服務機構工作規范
為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的管理和服務功能,提高創新基金服務機構的工作水平,規范服務機構的服務行為,保護企業平等參與、自主申請創新基金的權力,共同促進創新基金事業發展,營造創新基金工作的良好環境,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一章 服務機構的定義
第一條 服務機構是從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創新基金項目服務的工作機構。
第二條 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有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的經驗、能力和良好信譽;
3、有相應的人員和由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提供的工作、管理經費;
4、熟悉國家的相關科技政策和創新基金的法規與政策;
5、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的要求和范圍;
6、具有良好的幫助企業完成相關注冊、認定等工作的軟、硬件條件和環境;
7、自愿接受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的業務指導,并承諾承擔其委托的相關事宜。
第二章 服務機構的認定
第三條 服務機構由項目組織單位推薦,推薦單位審核認定,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備案。
第四條 服務機構由項目組織單位推薦時,需提交如下文件:
1、加蓋項目組織單位和服務機構公章的《服務機構信息表》(從創新基金網站下載);
2、加蓋服務機構公章的《服務機構承諾書》(從創新基金網站下載)。
第五條 管理中心對服務機構備案后在創新基金網站和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服務機構的注冊
第六條 服務機構的登記注冊工作由項目組織單位負責,推薦單位統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每年的1—3月為服務機構的注冊時間。
第七條 一個項目組織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推薦和管理一個或多個服務機構,也可以不推薦服務機構,而由自己作為服務機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必須完全覆蓋所轄地區。
第八條 服務機構經管理中心備案后,方可在“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中進行工作。
第四章 服務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第九條 協助項目組織單位完成轄區內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和項目的征集、篩選和認證工作。
第十條 協助企業完成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的身份注冊及認證工作。主要包括:
1、指導企業下載法律文書、依據系統提示填寫注冊信息表,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2、審查企業送交的營業執照、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企業章程、驗資證明的復印件以及法律文書、注冊信息表等注冊材料是否齊全、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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