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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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9-13 09:36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間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獲利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免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報送資料: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二)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三)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四)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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