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高新技術和新興產業稅收優惠政策(2)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3.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含2年),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7.鼓勵社會資金捐贈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8.對經國家批準的轉制科研機構,從轉制之日起或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5年期滿后,經審定可延長2年。地方轉制科研機構可參照上述優惠政策,轉制科研機構的名單由省政府確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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