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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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0-11-22 16:57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 計算;
人員人工
直接投入
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設計費用
裝備調試費
無形資產攤銷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其他費用
(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1. 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 技術承包收入:包括技術項目設計、技術工程實施所獲得的收入;
3. 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方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七)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指引》的要求。評價時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識產權占30分,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占30分,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占20分,企業成長性占20分。四項指標 合計得分須達到7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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