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稅收優惠項目如何申報(2)
時間:20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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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會計師事務所
“減、免稅項目所得”
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
“減、免稅項目所得”同樣需要申報在“收入總額”之中;然后在《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的第14行至第32行填報;最后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17行和《主表》的第19行填報。
“減免所得稅額”
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實際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包括: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稅率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征企業所得稅稅額;經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符合國務院規定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給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國 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免稅額。
填報“減免所得稅額”必須是在減免稅額已包含在《主表》第27行的“應納所得稅額”之中,否則不允許填報“減免所得稅額”。詳細“減免所得稅額”首先需要在《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的第33行至第38行填報;然后在《主表》第28行填報。“減免所得稅額”不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中填報。
“加計扣除”
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費用金額。
包括:納稅人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情況下,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的金額;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條件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額;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額;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加計扣除額。
允許“加計扣除”的前提必須是已經實際支付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相關指標中已經列報了相關費用,否則不允許填報“加計扣除”金額。“加計扣除”首先應該在《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第9行至第13行中詳細填報,然后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39行和《主表》的第20行填報。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 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先在《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第39行填報,然后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18行和《主表》的第21行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