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變動核算與列報問題及改進(2)
時間: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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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會計師事務所
二、公允價值變動核算改進建議
首先,統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變動核算的方法,均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相關資產在處置時,如果持有資產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已經結轉至本年利潤,則不需再將原已結平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到“其他業務收入”或“投資收益”等賬戶。另外在會計處理和財務報表列報中引入全面收益概念,編制全面收益表,將企業的全面收益要素劃分為收入、費用、利得、損失四類。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減少)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出)的收入、費用列入營業利潤,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產減值損失等這些已確認但并未實現(發生)的利得和損失應與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列入利潤總額中,即企業的利潤表中: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損失以“-”表示);利潤總額=營業利潤+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損失以“-”表示)-資產減值損失+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這樣在利潤表中就能體現全面收益的概念,凈利潤=收入-費用+已確認的利得-已確認的損失,不違背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使得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的勾稽關系更加明晰。
其次,投資性房地產、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公允價值變動的核算參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方法,一律計入“資本公積”。為區分收入與利得,在持有期間將公允價值的變動金額記入“資本公積”明細科目,在處置相關資產的賬務處理時,再將以前期間發生的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從“資本公積”中轉入“其他業務收入”或“投資收益”,公允價值的變動與處置時的結轉均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以保證財務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一按此思路,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時,會計處理如下: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賬務處理與前述基本相同,只需將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從“資本公積”轉入“其他業務收入”,即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或借記“其他業務收入”,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