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扣除項目應重點關注的問題(2)
納稅人需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因此,企業按照國家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根據該規定,在商業保險機構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類商業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計提而未發生的各類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一些大型企業、壟斷行業實行效益工資制度,工資先提后發,往往存在提取數遠遠大于實際發放數的問題,該如何調整,很多納稅人一直有模糊認識。《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的工資、薪金扣除時間為實際發放的納稅年度,即使企業計提了職工的工資,但是沒有發放,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計提而沒有實際支付的工資應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該在實際支付時列為企業的成本費用,2008年12月31號計提的工資沒有實際發放,不能扣除,應在實際發放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在“其他應付款”中計提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充養老金、補充醫療保險等,計提沒有實際繳納,或者多提少繳,年末留有大量余額,計提沒有繳納的“五險一金”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企業在成本費用核算中以“權責發生制”原則預提的各種費用,計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如目標任務獎金、職工降溫取暖費、水電費、郵電費等,這些費用計提但沒有實際支付,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