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扣除項目應重點關注的問題(3)
四、未經審批的資產損失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了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納稅人應當分清審批與自行扣除資產損失的范圍,不能把需審批扣除的資產損失自行扣除。資產損失審批需關注審批程序,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據。企業發生的應審批而沒有經過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應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納稅人應關注的涉稅風險主要有:一是沒有按期申請審批的風險。當年發生的資產損失,必須在本年度終了后45日內提出審批申請。沒有申請延期又超期提出審批申請的,不能稅前扣除,因此企業要注意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批申請。二是資產損失證據材料缺失的風險。要按照《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的損失類型,整理和保存好相關的證據材料,特別是一些過后無法補充的證據材料,以保證審批順利通過。
此外,納稅人還需要關注,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這意味著,損失可以在以后年度批準后追補確認,但只在發生當年確認,不得滯后或提前。
五、研究開發費的歸集范圍不能隨意擴大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的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明確了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的費用支出。納稅人需要關注,實務中容易混淆,不能加計扣除的與研發費用有關的項目主要有:(1)間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如果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發生的內容與研發項目之間沒有直接的印證關系,則不能認可。(2)間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如研究機構所在企業用小汽車接送研究人員發生的燃料費,不是在研發過程中發生的,則不能加計扣除。(3)非直接從事研發的人員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如提供研發人員后勤服務的人員。(4)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以及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時做研發之外的用途,則不能加計扣除。(5)有的企業將沒有參與研究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等也納入研究開發費,有的企業將差旅費,通訊費補助、房租等也納入研究開發費用,屬于隨意擴大研究開發費的歸集范圍,應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項目只是不能加計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