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扣除項目應重點關注的問題(4)
此外,《通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如研發成果驗收、評審過程中發生的賄賂性支出,以及違背真實、合法、合理性的支出,都不允許計入。
六、資本性支出與經營性支出要分清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人有關投資的成本。企業將資本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多計當年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應作納稅調增。調查中發現,有的企業將購入的數臺電腦、空調等一次性計入辦公費,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有的將融資租入的小轎車、ATM自動收款機、電腦等作為經營性租入固定資產,租賃費一次性列支;還有的將固定資產改建支出不按規定增加計稅基礎,一次性列支修理費,將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不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一次性列支裝修費用等。這些錯誤的處理都應當在匯算清繳期及時調整。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資本性支出或經營性支出的劃分與金額大小無關,主要與使用時間長短有關。《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對于固定資產的判定,不能僅僅依據價格的高低,而應當根據稅法的規定綜合考慮。
七、業務招待費注意整理證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實際計算時要注意銷售收入的口徑,銷售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這是計算廣告費、宣傳費、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業務招待費要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準備足夠有效的證明材料,盡管這些材料稅務機關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納稅人無法提供的,將失去扣除權。需要說明的是,此條款的實質在于保證業務招待費用的真實性,有關憑證資料只要對證明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是足夠的和有效的即可,這也為納稅人的經營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憑證資料可以包括發票、支票、收據、銷售賬單、會計賬目、納稅人或其他方面的證詞,越客觀的證詞越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業務招待費的范圍很廣,并不局限于餐費,招待費的列支范圍可以包括:餐費;接待用品,如香煙、茶葉、食品、飲料等;贈送的禮品,贈送的禮品還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和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常的商務娛樂活動;旅游門票、土特產品等;消費券、高爾夫會員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