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扣除項目應重點關注的問題(5)
八、與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能夠扣除的成本、費用首先需要滿足真實性、合理性及相關性的要求。否則,除稅法明確規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然,滿足上述總體要求后最終能否扣除,還需要看是否滿足稅法的其他規定,否則也不能扣除,需進行納稅調整。常見的有以下幾種類型:(1)行政罰款、滯納金等;(2)列支與企業經營不相關資產的折舊、代關聯方支付與企業經營不相關的費用等;(3)一些企業在成本費用中給離退休職工(已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發放補助工資、發放水電補貼、購買各種商業保險等,有的在成本費用中報銷職工住房的物業費、車險、修理費等;(4)一些效益較好的壟斷行業,如煙草行業實行業務專賣專營制度,經營執法合一,煙草專賣管理面廣量大,離不開公安、工商等部門的配合和支持,產生一定的協查費用。在共同辦案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由企業承擔是合理的,可以扣除的。但實際執行上,企業往往以此為借口在“管理費用——打假經費”中列支按辦案數量支付給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權力機關大量的“協同辦案費”。按照相關性原則,這些屬于和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扣除,應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不得扣除的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所以,如果要讓贊助能在稅前扣除,就必須整理有關證據,按照廣告費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證明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廣告性質支出,如贊助某次運動會,就應當委托廣告公司從事廣告宣傳活動,取得廣告公司出具的相應票據。否則,一律不得扣除。此外,納稅人還應關注費用與收入的相關性,避開稅收風險,也可以及時調整一些業務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