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跨地區經營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3)
時間:20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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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1-6月份按上上年度計算,7-12月份按上年度計算。
其中:“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分支機構在提供建筑勞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分支機構職工工資”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三相指標的數據均以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數據為準。
總機構應在每年6月20日前,將上述分攤稅款的比例,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4,該附件填報說明第二條第10項“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按上述辦法計算),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同時下發各分支機構。且分攤比例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6、匯算清繳。
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