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的通知(4)
(二)企業表外業務的類型、數量;
(三)企業的客戶資源、營銷網絡及業務合同等無形資產;
(四)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所涉及的資產類型、數量和賬面金額(或者評估值)。
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通常需要說明委托評估資產的數量、法律權屬狀況、經濟狀況等。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基準日及確定評估基準日所考慮的主要因素。如:經濟行為的實現;會計期末及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監管指標變動情況;利率、匯率和金融產品市場價格變化;特定經濟行為文件的約束等。
第十七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本次評估業務所對應的經濟行為、法律法規、評估準則、權屬、取價等依據。
(一)經濟行為依據應當為有效批復文件以及可以說明經濟行為及其所涉及的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法律法規依據通常包括與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有關的法律、法規等;
(三)評估準則依據包括評估業務中依據的相關資產評估準則和相關規范;
(四)權屬依據通常包括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基準日股份持有證明、出資證明、信貸合同、保險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版權)相關權屬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抵債合同、抵押登記資料等其他權屬證明文件等;
(五)取價依據通常包括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經營方面的資料,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統計資料、技術標準和政策文件,以及評估機構收集的資本市場資料等。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所選用的評估方法,以及選擇評估方法的理由。
采用收益法、市場法評估的,應當對評估過程及主要參數的選取進行說明。
采用成本法評估的,應當對主要資產及負債的評估方法進行說明。
以持續經營為前提,采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的,應當分別說明各種評估方法選取的理由以及評估結論確定的方法。
第十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自接受評估業務委托起至出具評估報告的主要評估工作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接受項目委托,確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評估基準日,擬定評估計劃等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