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的通知(5)
(二)指導被評估單位清查資產、準備評估資料,核實資產與驗證資料等過程;
(三)選擇評估方法、收集市場信息和估算等過程;
(四)評估結果匯總、評估結論分析、撰寫評估報告和內部審核等過程。
第二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結論對應的評估假設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評估報告應當以文字和數字形式清晰說明評估結論。評估結論通常是確定的數值。根據經濟行為的特殊性,評估結論也可以用區間值表達。
(一)采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以文字形式說明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及其增減幅度,并同時采用評估結果匯總表反映評估結論。
(二)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應當以文字形式說明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及其增減幅度。
(三)采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除單獨說明評估價值和增減幅度外,應當說明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和最終確定的評估結論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評估單位的項目,應當分別說明各單位的評估價值。
(五)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的,評估報告應當披露引用原因、引用過程及所引用報告的出具方、報告文號、報告結論等事項,并說明承擔引用不當的相關責任。
(六)特殊情況下,在與經濟行為相匹配的前提下,評估結論可以用區間值表示,同時給出確定數值評估結論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評估特殊處理、評估結論瑕疵以及期后事項等特別事項,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因權屬資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評估資料不完整等使評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評估基準日存在的法律、經濟等未決事項;
(三)或有負債(或有資產)的性質、金額及與評估對象的關系;
(四)被評估單位執行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行業監管指標的情況;
(五)評估基準日至評估報告日之間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包括該期間利率、匯率、金融產品市場價格變化及國家對金融企業監管政策的變化等;
(六)評估對應的經濟行為中,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瑕疵情形。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對特別事項的處理方式、特別事項對評估結論可能產生的影響,并提示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其對經濟行為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