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的通知(7)
第二十九條 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根據現行有關規定,需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應當將相應主管部門的批準(備案)文件作為評估報告的附件。
第五章 評估明細表
第三十條 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采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編制評估明細表。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本指南對評估明細表的基本要求和企業會計核算所設置的會計科目編制評估明細表。
評估明細表包括被評估資產負債會計科目的評估明細表和各級匯總表。
第三十一條 評估明細表格式和內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頭應當含有被評估資產負債類型(會計科目)名稱、被評估單位、評估基準日、表號、金額單位、頁碼;
(二)表中應當含有資產負債的名稱(明細)、經營業務或者事項內容、技術參數、發生(購、建、創)日期、賬面價值、評估價值、評估增減幅度及備注等基本內容;
(三)表尾應當標明評估人員、被評估單位填表人員和填表日期。
第三十二條 評估明細表按會計明細科目、一級科目逐級匯總,并編制資產負債表的評估匯總表及以人民幣萬元為金額單位的評估結果匯總表。
第三十三條 會計計提的減值準備在相應會計科目合計項下列示。評估增減值應當按會計計提減值準備前后分別列示。
第三十四條 評估結果匯總表應當按以下順序和項目內容列示:資產、負債、凈資產等類別和項目。
第三十五條 被評估單位有兩家以上分支機構的,評估明細表應當根據企業的組織架構、核算方式等因素合理編制。
第六章 評估說明
第三十六條 評估說明包括評估說明使用范圍聲明、委托方和被評估單位共同編寫的《企業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寫的《資產評估說明》。
第三十七條 評估說明應當做到內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慮不同經濟行為和不同評估方法的特點。
第三十八條 《企業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應當由委托方單位負責人和被評估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相應單位公章并簽署日期。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需要,建議委托方和被評估單位在編寫《企業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時,補充說明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