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法計征土地增值稅需注意的要點(2)
房價地價分別填報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敦斦俊叶悇湛偩株P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十條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綜上所述,在計算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時,不僅要注意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而且要注意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是扣除項目中與評估價格并行的項目。也就是說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中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
評估費用可否扣除
財稅字[1995]048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的需要而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納稅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形而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
此外,需要明確的是,財稅字[1995]048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對于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注意其他稅金的扣除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秶叶悇站株P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025號)第九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梢?,納稅人出現《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或“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兩種情形而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項目中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營業稅要按上述方法確定營業額計算,印花稅應按雙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