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5)
合并或者分立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業務檔案保管方案;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的處理方案;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業務、執業責任的繼承關系。
第三十六條 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轉為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轉為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設立手續。
省級財政部門在批準文件中應當載明轉制后機構與轉制前機構的關系,在轉制后機構辦理完成工商注冊登記之前,轉制前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繼續有效。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應當首先向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劃遷址申請表和合伙人或者股東會的遷址決議。獲得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書面意見后,向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申請表;
(二)遷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資產評估機構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合伙人或者股東簡歷,以及擔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選;
(五)合伙人或者股東會決議;
(六)遷出地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一覽表;
(七)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批準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設立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辦理資產評估資格的注銷手續:
(一)資產評估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資產評估資格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資產評估資格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產評估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手續:
(一)資產評估機構決定撤銷其設立的分支機構;
(二)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被注銷;
(三)省級財政部門撤銷分支機構設立許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分支機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辦理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注銷手續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交回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提交評估業務檔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評估業務檔案。
第四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注銷手續的,應當通知所在地資產評估協會,并將有關情況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