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6)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所管轄的分支機構變更、終止情況,抄送設立該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及資產評估協會。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所管轄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分支機構變更、終止情況向財政部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以及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本機構注冊,并專職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合伙人或者股東除外。
第四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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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虡I質量控制制度;
(四)評估業務管理制度;
(五)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首席評估師制度。首席評估師由本機構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擔任,負責執業質量控制。
第四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建立職業責任保障機制。
第四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執業規范、質量控制、客戶服務、企業形象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十八條 除證券期貨相關評估業務外,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授權分支機構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四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或換發證書。
第五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ㄒ唬┵Y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保持設立條件的情況;
(二)資產評估機構向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事項的報備情況;
?。ㄈ┵Y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的執業行為;
?。ㄋ模┓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O督檢查事項。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分支機構實施執業質量檢查,建立誠信檔案制度。
第五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存續期間應當持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不符合有關條件的情形出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向省級財政部門書面報告,并于90日內達到規定條件。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且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未在90日內達到規定條件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撤銷其資產評估資格或者分支機構的設立許可,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