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8)
時間: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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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審批和監督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設立資產評估機構確實難以達到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當降低有關條件,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設立從事文化藝術、自然資源等特別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機構,其設立條件可以適當調整,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 已經依法設立的其他評估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可以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5月11日發布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