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3年度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和更換執業證書工作的通知(6)
時間: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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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1)區縣司法局應當在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并下發新的執業證書。符合考核標準的,應當評定考核結果為“合格”,并在新制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專用章,并注明“合格”字樣。
(2)對被評定為“合格”的律師事務所,區縣司法局認為該所在律師隊伍建設、開展業務活動、實行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需要改進的情形,應要求其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3)律師事務所不符合考核標準的,區縣司法局應當發出書面“整改告知書”并說明原因。律師事務所應當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請考核。律師事務所未進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達標的,應當評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4)對被評定為“不合格”的律師事務所,區縣司法局應當根據其存在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依法給予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并責令其整改;同時對該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
(5)律師事務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被評定為“不合格”,經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應當終止,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6)律師事務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考核的,由區縣司法局公告,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檢查考核的,視為自行停辦,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2、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
(1)區縣司法局應當在下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同時下發該所的律師執業證書。經年度考核評定為“稱職”、“基本稱職”的律師,各區縣司法局應當在新制律師執業證書上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并注明“稱職”、“基本稱職”字樣。
(2)經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的律師,市律師協會應當查明情況,根據其存在的問題,書面責令其改正,并在年度考核結束后10日內安排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少于8課時的培訓教育。該律師應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由律師事務所和市律師協會再次對其進行考核。整改后考核結果仍為“不稱職”的,律師事務所應按照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定對其予以解聘或除名,結果報區縣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
(3)市律師協會在執業年度考核中,發現律師具有應當受到行業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案件性質和有關工作程序,依法依規調查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