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交納合伙人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3)
時間:20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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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如上述W律師事務所E律師,按照所內規定,E律師辦案費用由個人承擔,并且律所不報銷E律師費用。E律師2007年全年收費情況如下:
月份 收費額
1 10000
2 12000
3 3000
4 500
5 20000
6 15000
7 40000
8 2000
9 2000
10 3000
11 2500
12 10000
E律師各月應交納個人所得稅為:
一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
二月份:[12000×80%×(1-30%)-1600]×20%-375=646元
三月份:[3000×80%×(1-30%)-1600]×5%=4元
四月份:因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免征額1600元,免征個稅
五月份:[20000×80%×(1-30%)-1600]×20%-375=1545元
六月份:[15000×80%×(1-30%)-1600]×20%-375=985元
七月份:[40000×80%×(1-30%)-1600]×25%-1375=3825元
八月份:因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免征額1600元,免征個稅
九月份:因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免征額1600元,免征個稅
十月份:[3000×80%×(1-30%)-1600]×5%=4元
十一月份:因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免征額1600元,免征個稅
十二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
全年合計納個稅:7959元。
在此筆者特別提醒廣大律師事務所,盡管由于律師行業的特殊性,律師各月收入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均衡性的特點,但根據我國現有稅收法規,對非出資律師收入仍采取按月計征的方式。1994年北京地方稅務局曾出臺《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1994]187號),在該文件中規定:“考慮律師行業工資、薪金發放形式的特殊性、對律師的工資、薪金所得,比照特殊行業的計征辦法計算征收。即:辦案結算當月按規定嚴格預征,年度終了后30天內按年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在這種征收方式下,律師每月應納個稅的計算方法為:年收入除以12個月,計算出平均月收入,再按此平均月收入確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金。此種計算方式令律師的稅負大大降低。但在2002年北京地稅局又出臺了《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68號),該文件規定:“關于對于律師行業的從業律師工資在辦案結算當月按規定預征,年度終了后按年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的計稅方法與現行稅法規定不符,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清理整頓稅收秩序的要現明確此項規定廢止。從2003年1月日起對從業律師辦案提成收入應按月計算納稅。”由此可見,盡管按月計征的方式存在諸多不合理,但是在新政策未出臺前,律師事務所萬不可以身試法,否則一旦被認定為偷稅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