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如何判定納稅人類別(2)
時間: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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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60-80-50)÷(1+3%)=417.48(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60-80-50)÷(1+11%)=387.39(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60+50=610(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60+50)÷(1+3%)=592.23(萬元)>500萬元。
再次,增值稅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即兩者是平行的關系,無論哪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或不認定一般納稅人。如某從事混業經營的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10萬元,生產銷售額貨物年銷售額40萬元,雖然提供的生產銷售額貨物年銷售額沒有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了小規模納稅標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若提供應稅服務年銷售額370萬元,生產銷售額貨物年銷售額90萬元,也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
2.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其中新開業納稅人指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上述情況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需要綜合考慮是否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如綜合考慮未來納稅人管理趨勢、客戶是否有要求、市場地位、稅負水平等多個因素。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4.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屬于非企業性單位(含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的,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2013年8月1日后,也需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這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和部分地區前期“營改增”試點政策有所不同。
5.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屬于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是指偶爾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