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 (2)
時間:2014-01-27?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第一種情形,從2014年開始,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年或按季度領取的年金,先平均分攤計入各月,再按每月的領取額全額(分月)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對單位和個人在2014年以前繳付年金繳費且已按原計稅辦法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從2014年起,個人領取年金時允許減除該部分已稅年金,就其余額按照前種情形規定的方式征稅。個人分期領取年金時,可按2014年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減計后的余額按照前種情形規定的方式計算征稅。避免已稅年金在領取時被重復征稅。
第三種情形,對個人因出境定居(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分別按照前兩種情形規定的方式計算征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的,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應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分別按照前兩種情形規定的方式計稅。
但并非所有年金都可以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對單位和個人繳付年金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部分,應在繳付時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規定的現行年金繳付標準是:企業繳費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事業單位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個人繳費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
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上一年度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的本人月平均工資,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年金應繳個人所得稅代扣方式有變化
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的個人所得稅,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個人領取年金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繳,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案例2:企業職工乙2014年每月工資為6000元(含自己繳納年金500元,實發5500元),其1月~12月每月工資6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240-3500)×10%-105=121(元),個人繳納年金準予按工資的4%扣除,全年合計1452元稅款由該企業扣繳。企業于12月為其繳納年金6000元,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