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3)
時間: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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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區科委提交《海淀區科技項目半年執行情況報告書》。
(二)如項目取得重大進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項目任務書》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區科委提交書面報告,經區科委確定處理意見后執行。
第十七條 必要時區科委負責組織或委托有關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項目下年度執行、調整、撤消的依據。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項目應當及時調整或撤消:
(一)國家、北京市或海淀區的重點發展方向、政策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
(二)經過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已不可行或無任何實用價值的;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的;
(三)市場、技術、合作研發、參加項目工作的技術骨干等發生變化,造成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發生變化,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四)匹配經費、自籌經費或其他物質條件不能落實,或項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繼續進行,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
(五)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項目無法正常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第十九條 項目需要調整或撤消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提出項目調整或撤消的書面意見報區科委。對于調整項目需經區科委批準后執行;對于撤消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除提出撤項的書面意見外還應當對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情況列表一并報區科委。
第二十條 撤消項目的資金管理按照《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驗 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應當以批準的《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完成時間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依據。
第二十二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區科委申請延期驗收。經區科委確定處理意見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項目任務書》規定的項目完成一個月內,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區科委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總結報告書》(以下簡稱總結報告書)、《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資金總決算表》(以下簡稱資金決算表)以及詳細的驗收資料。
(二)《總結報告書》和《資金總決算表》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送區科委。
(三)承擔單位需出具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資金所作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區科委根據《項目任務書》和《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課題)驗收大綱》組織項目驗收。驗收通過后,由區科委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完成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