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4)
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需扣減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者直接判級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納稅人因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信用評價狀態變化時,稅務機關可采取適當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開放B、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三)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四)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五)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