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的條件(2)
經營范圍是企業所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界定。明確的經營范圍也限定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內容。國家將經營范圍作為設立企業的必備條件,是國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確企業權利義務,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的需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要是指一些特殊要求,如環保、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等。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人數分兩種情況:一是通常情況下,法定股東數須是2人以上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法定資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實繳的出資額,即經法定程序確認的資本。在我國,法定資本又稱為注冊資本,既是公司成為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又是企業承擔虧損風險的資本擔保,同時也是股東權益劃分的標準。
我國《公司法》根據行業的不同特點,規定了不同的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
關于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其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但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于外界監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和職權及議事的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項與清算辦法、其他事項。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