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2)
在得出結論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方面:(一)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二)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的規定,未更正錯報單獨或累計起來是否構成重大錯報;(三)本準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要求作出的評價。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
在評價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會計實務的質量,包括表明管理層的判斷可能出現偏向的跡象。
第十三條 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評價下列內容:(一)財務報表是否充分披露了選擇和運用的重要會計政策;(二)選擇和運用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并適合于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三)管理層作出的會計估計是否合理;(四)財務報表列報的信息是否具有相關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五)財務報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預期使用者能夠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項對財務報表所傳遞的信息的影響;(六)財務報表使用的術語(包括每一財務報表的標題)是否適當。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財務報表是否恰當提及或說明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第二節 審計意見的形式第十五條 如果得出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的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無保留意見。
第十六條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一)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財務報表整體存在重大錯報的結論;(二)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的結論。
第十七條 如果財務報表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注冊會計師無需評價財務報表是否實現公允反映。如果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得出財務報表具有誤導性的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該事項與管理層討論,并視該事項得到解決的情況,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在審計報告中表達。
第三節 審計報告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一)標題;(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五)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六)審計意見段;(七)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八)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九)報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