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4)
時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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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條 審計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和蓋章。
第三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三十二條 審計報告應當注明報告日期。審計報告的日期不應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
在確定審計報告日期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信已獲取下列兩方面的審計證據:(一)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所有報表(包括相關附注)已編制完成;(二)法律法規規定的被審計單位權力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已經認可其對財務報表負責。
第四節 與財務報表一同披露的補充信息第三十三條 如果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并未提出要求的補充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同列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清楚地將這些補充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予以區分。
如果被審計單位未能清楚地將補充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予以區分,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改變未經審計的補充信息的列報方式。如果管理層拒絕改變,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補充信息未經審計。
第三十四條 對于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并未提出要求的補充信息,如果由于其性質和列報方式導致不能使其清楚地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予以區分,從而構成財務報表必要的組成部分,這些補充信息應當涵蓋在審計意見中。
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