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企業如何做好納稅籌劃?(2)
時間:201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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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注明事項的納稅差異
合同注明事項對企業日后納稅水平也有影響,例如在合同中區分混合銷售中的材料費用和勞務費用就是很重要的一點。
在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一項裝飾工程,施工企業A下屬市政材料生產子公司C生產工程需要的裝飾材料并提供該種安裝業務。于是,子公司C與施工單位簽訂了一份500萬的合同,其中,單獨注明了材料價值400萬,安裝費100萬。其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是25萬元。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子公司C簽訂合同時注明將材料銷售業務和材料安裝業務分開,此時的100萬安裝費只需按建筑業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需繳納的稅金是增值稅為400÷(1+17%)×17%-25=33.12(萬元),營業稅是100×3%=3(萬元),稅金總計36.12萬元。而如果子公司在合約中不單獨注明,則有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定,很可能導致多繳稅。
二、施工經營階段的納稅籌期方法
(一)折舊年限的選擇
施工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時應采用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不應采用高于稅法的年限。這樣,可以及時將折舊費用計入成本,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施工企業A為了更好的完成這次施工任務,決定采購一項大型的機械設備。該設備預計使用年限是15年,但是計入固定資產的時候,該項設備的折舊年限是10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所以,當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時,盡管設備能使用15年以上,但是在賬面上折舊時,要盡量采取稅法規定的,最短期限的折舊法。折舊具有抵減所得稅的作用,通過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折舊,能夠將后期的費用在前期抵減所得稅,推遲了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不僅可以縮短固定資產的投資回收期,加快企業的資金周轉,同時將收回的資金用于擴大再生產,也取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二)避免大修理費用的形成
企業要會利用固定資產的大修理費用形成的遞延費用來延緩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施工企業A平時很注意對企業的設備等大型固定資產進行維修保養。但是在維修保養的過程中,施工企業A在維修保養過程中,除了必要的修理外,并不將保養修理期集中在一起,使之一次性發生較大金額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