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企業如何做好納稅籌劃?(4)
時間:201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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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根據以下法律法規:
(1)《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2)《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3)《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建筑業由于在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在確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收入確認時間)上面的差異,所以在所得稅法上規定的應交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和營業稅法規上規定的應交稅營業稅納稅時間是不同的,特別是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滯后于工程結算日期的時候,應該注意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日期。
四、結論
本文在最新的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通過一整套市政企業及關聯方企業從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經營,到工程決算階段的各種經營行為較為全面的納稅籌劃方案設計,達到了幫助企業減輕稅負和緩解資金壓力的目的。但是這套案例并不能涵蓋市政企業經營行為的方方面面,而市政企業想要更有效率和效益地進行納稅籌劃,還有待于更多稅務會計同仁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