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國際稅務籌劃(2)
案例說話
某國跨國集團公司在國內有一制造總公司,在國外有一銷售子公司,制造和銷售兩家公司獨立核算,各自繳納公司所得稅,而且所在國所得稅稅率高達30%,結果當制造公司將產品賣給國外子公司時,高價賣和低價賣同樣無效,因為兩邊都是同樣高的稅率,結果該跨國公司為此專門在避稅地設立了一家中介國際貿易公司,將制造公司的產品低價賣給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高價賣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按市場競爭價銷售給其他非關聯公司,結果兩家公司都減少了大部分應納稅所得額,中介公司利潤大增,然而中介公司處于避稅地,不繳或少繳所得稅,這樣給集團公司帶來了巨大的稅收利益。
實際上,如果制造公司為國外關聯公司提供原材料或中間產品,再由國外關聯公司加工制造成產品出售,也需要上述避稅安排,因為上述兩個公司都位于高稅區的情況下,制造公司無論是按高價還是按低價向關聯公司提供中間產品或原材料,都與出售產成品時一樣,總要有一個公司實現較多的利潤,負擔較重的稅收,如果采取避稅地中間貿易公司轉售的辦法,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這時,對于中介貿易公司的定價策略而言,同樣是低價進、高價出。當然,如果上面所說的銷售子公司或關聯制造公司處在一個稅率很低的國家,也可以考慮不通過中介貿易公司轉售,而由高稅國的制造公司直接以低價將產品或中間產品銷售給它,并使利潤積累在低稅的外國銷售子公司或關聯制造公司賬上。
利用中介國際貿易公司避稅,跨國集團公司還需注意兩點:①中介貿易公司應避免在高稅的銷售子公司所在國設立常設機構,因為許多國家要根據常設機構標準來確定是否對外國公司來自于本國的經營所得課稅,如果中介貿易公司在這類國家設立了常設機構,其低價進、高價出所形成的轉移利潤就可能要在高稅國(常設機構所在國)繳稅,從而達不到避稅的目的。②中介貿易公司不僅要在避稅地或低稅國注冊成立,而且其管理機構也應設在這些地區。因為目前許多高稅國判定本國居民身份的標準中有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如果中介貿易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不設在避稅地或低稅國,中介貿易公司就可能被高稅國判定為本國的居民公司,高稅國就要根據居民管轄權對其高額的轉移利潤征稅,這樣跨國公司的籌劃安排就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