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注銷清算所需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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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2-06-20 16:30
一、《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一份, 2樓205房間領取)
以下資料為需清算企業提交(結束經營且企業所得稅在國稅征收的非分支機構企業須做清算)
二、《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所屬期:2012年4月1日至注銷當月月底)
三、2011、2012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與《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1、2012年虧損及彌補虧損企業須提供虧損年度的中介機構的鑒定報告復印件一份)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資料:
(一)清算報告或者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說明;
(二)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三)資產盤點表;
(四)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說明;
(五)以下情況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1.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2.采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六)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七)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明細表;
(八)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送清算結束后其剩余財產的處置情況說明;
(九)企業一般性重組按不同重組類型需附送的資料
1.企業發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一)項規定的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該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進行清算。
企業在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1)企業改變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2)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3)企業債權、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2. 企業發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合并,應該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進行清算。
被合并企業在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1)企業合并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2)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3)企業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3. 企業發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分立,應該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進行清算。
被分立企業在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1)企業分立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2)被分立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3)企業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注:企業應在提供的復印件材料上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公章
以下資料為需清算企業提交(結束經營且企業所得稅在國稅征收的非分支機構企業須做清算)
二、《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所屬期:2012年4月1日至注銷當月月底)
三、2011、2012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與《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1、2012年虧損及彌補虧損企業須提供虧損年度的中介機構的鑒定報告復印件一份)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資料:
(一)清算報告或者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說明;
(二)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三)資產盤點表;
(四)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說明;
(五)以下情況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1.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2.采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六)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七)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明細表;
(八)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送清算結束后其剩余財產的處置情況說明;
(九)企業一般性重組按不同重組類型需附送的資料
1.企業發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一)項規定的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該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進行清算。
企業在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1)企業改變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2)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3)企業債權、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2. 企業發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合并,應該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進行清算。
被合并企業在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1)企業合并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2)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3)企業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3. 企業發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分立,應該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進行清算。
被分立企業在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1)企業分立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2)被分立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3)企業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注:企業應在提供的復印件材料上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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