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3)
根據企業所得稅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條第二款等規定。
結合例子,該園林工程公司從納稅主體上應保持單一性質,即應考慮成立種植分公司而非全資控股的種植子公司,因為成立子公司會導致有兩個不同的納稅主體,而兩者之間的虧損彌補在所得稅上是不能相互抵減的,所以成立子公司會導致總公司的以前年度虧損不能有子公司的盈利來彌補。成立種植分公司是一個合理的納稅籌劃點。
(二)利用收入進行籌劃
1.收入類型上的籌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在選擇對外投資方式時,可以考慮選擇國債或符合條件的股票、債券直接投資。
2.收入確認時點上的籌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分期確認收入可以讓法定收入確認時間與實際收入時間一致或晚于實際收入時間,如可以在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的收取上先于合同約定的期限,這樣企業就能有較為充足的現金納稅,并享受該筆資金差額的時間價值。
3.收入金額上的籌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當企業當期屬于免稅時期或者屬于虧損時期,對于委托銷售、分期收款等可以提前確認收入的應提前全額確認,盡可能享受到免稅待遇。
結合例子,針對該園林工程公司的實際情況,2010年會預計虧損100萬元,結合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虧損情況,企業應在所得稅收入的確定上采用收付實現制,即按照300萬的額度來確定2010年的租金收入,納稅調增200萬元的方法可以彌補該企業的以前年度虧損,否則會導致以前年度虧損會因為超過5年的結轉期限而不能彌補,而引發2010年以后年度多繳納企業所得稅。
針對該園林工程公司現有較多虧損需要彌補的,企業應按照三種方法來分別計算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最大的一種方法來進行納稅籌劃,確保2010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最大用于彌補虧損。
(三)利用費用、支出進行籌劃
1.工資費用的籌劃。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同時提高了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基數。企業存在較好福利水平的時候,應把福利費用的支出改為工資形式發放,避免限額扣除。
2.三項經費的籌劃。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所以,核算業務招待費時,企業應將會務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列入業務招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