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問答(2)
時間:2013-04-09?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對于能夠提供房屋原值相應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相應憑證后確定房屋原值。納稅人同時提供購房發票、契稅繳稅憑證的,按孰高原則確定房屋原值。
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應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對房屋原值進行核實。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以及與轉讓房屋有關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相關費用憑證的審核。納稅人未能提交有關費用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其補正;不能補正的,經納稅人簽字確認后,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能夠確定房屋原值和有關合理費用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以本次房屋交易價格減除房屋原值和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按20%稅率計算。
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應憑證,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也未能核實房屋原值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以本次房屋交易價格按核定征收率1%計算。
(四)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
三、個人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具體包括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四、住房裝修費用扣除有何要求?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