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所得稅調整對企業報稅的影響(3)
時間: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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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政策完善了匯總納稅企業征收管理模式
舊政策多次出臺補充文件,管理模式比較凌亂。新政策在總結實際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出臺了較為完善的匯總納稅企業征收管理辦法,保證納稅人、稅務機關各負其責,同時也提高了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管征效率。
(一)新設立企業的稅務登記、資格判定和信息維護
首先,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依法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其次,總機構應將其所有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第三,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供由總機構出具的分支機構有效身份證明(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最后,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后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主管稅務機關應就企業提供的登記和備案信息進行審核,進行企業登記和稅種鑒定,對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信息進行匯總納稅信息維護。
(二)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款分配和納稅申報
總機構在辦理當年度首次季度稅款分配的預繳申報時,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企業當期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責成該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報送,同時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照規定提供上述分配表;違反《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的,應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