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的程序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1998-10-20國稅函[1998]182號)等法律的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匯算清繳期限
內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
應注意的是:
(1)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其納稅年度最后一個預繳期的稅款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和預繳,不得推延至匯算清繳時一并繳納。
(2)若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則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3)若納稅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查明事實后,予以核準。
(4)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60日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并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結清應繳稅款。
(5)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2、匯算清繳程序
(1)填寫納稅申報表并附送相關材料
納稅人于年度終了后45日內以財務報表為基礎,自行進行稅收納稅調整并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包括納稅調整項目表、減免項目表、聯營企業分利、股息收入納稅表等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納稅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稅申報及其附表外,并應當附送以下相關資料:
A、財務、會計年度決算報表及其說明材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有關財務資料;
B、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C、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