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表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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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12-28 10:54
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投資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季度(年度)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如果合伙企業投資者僅投資一個企業,則只填報本表即可,合伙企業的每位投資者(除法人企業外)均應單獨填報,而不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合并填報。
當實行查賬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還應當填報《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申報表》匯總從各個投資企業所分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計算繳納稅款。
當然,在納稅申報表的格式上,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內容及填報原則基本是一致的。
合伙企業投資者一般情況下大多年所得超過12萬元,所以還應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在2010年3月31日前填報(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