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損失不需要進行專項審計和專項申報
來源:北京京審稅務師事務所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3-01-28 17:06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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