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須知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4-01-23 14:25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一、匯繳對象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別提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也應該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按照總機構計算分攤的應繳應退稅款,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二、匯繳時間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后再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5月31日前,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5月31日后,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補充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應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匯繳準備
納稅人需要報稅務機關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一)稅收優惠備案
除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采取事先備案的方式,主要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
1.網上備案
登陸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www.bjsat.gov.cn)辦理網上備案,并將相應的紙質備案資料報送到主管稅務機關;
2.手工備案
直接攜帶相應的紙質備案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手工備案。
一、匯繳對象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別提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也應該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按照總機構計算分攤的應繳應退稅款,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二、匯繳時間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后再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5月31日前,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5月31日后,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補充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應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匯繳準備
納稅人需要報稅務機關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一)稅收優惠備案
除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采取事先備案的方式,主要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
1.網上備案
登陸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www.bjsat.gov.cn)辦理網上備案,并將相應的紙質備案資料報送到主管稅務機關;
2.手工備案
直接攜帶相應的紙質備案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手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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