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資產損失申報
一、申報時限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資料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將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具體報送資料要求如下:
(一)清單申報
1. 《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扣除情況表》
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
(二)專項申報
1. 《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扣除情況表》
2. 《提交資料清單》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的其他證據材料,具體各種損失類型需報送的資料請參見《資產損失應提交資料明細表》
納稅人所附資料為復印件的,應使用A4紙復印,且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的相關字樣,并加蓋納稅人公章。受理人員如認為必要需納稅人提供原件的,應驗證后當場退還。
三、申報方式
(一)清單申報
1.網上申報
納稅人在北京國稅網上納稅申報系統(2.0)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可以通過填寫《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扣除情況表》來直接進行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
2.窗口申報
納稅人也可以直接攜帶填寫好的《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扣除情況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資產損失清單申報。
(二)專項申報
納稅人需攜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要求的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具體各種類型資產損失需提交的資料請參見《資產損失應提交資料明細表》。
四、責任提醒
納稅人應當保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納稅人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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