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5-02-11 10:07
問:如何把握2012年15號公告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稅前扣除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答: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稅前扣除應按照“實際發生制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一是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已經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準予追溯調整;二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得改變稅費扣除的所屬年度,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應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辦理時企業應做出專項說明并進行年報補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