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8)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后,此前已繳納營業稅中尚未抵減或退還的部分,可抵減總機構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減不完的,可以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辦理退稅。
19.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以后,還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稱2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號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情形,不屬于2號公告規定的退稅后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適用范圍。
20.如果我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條件,也符合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條件,請問,應該按照哪項規定退稅?可以任意選擇適用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以下稱84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2019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在8號公告執行期間內,你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適用上述兩項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需要說明的是,您可以在不同的納稅申報期內選擇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稅政策申請退稅。比如,在2020年1月、3月選擇按照84號公告規定申請留抵退稅,2月選擇按照8號公告規定申請留抵退稅。在8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到期后,你公司仍可以繼續按照84號公告規定申請留抵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