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享受緩繳所得稅優惠 執行口徑要注意(2)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點擊:
次 時間:2020-06-30 15:16
2.我是一個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文件的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我可以申報完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后,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請問首個申報期是指2021年1月嗎?
答:是的。
3.為了支持社會經濟發展,稅務總局出臺了延繳所得稅政策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如果我單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繳納所得稅款,第三、四季度虧損,2020年全年度累計也是虧損,那延緩到次年首個申報期是否需要繳納第二季度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