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財務規定解讀
2009年10月20日,新華都集團董事長將其個人持有的價值83億元人民幣的有價證券全部捐出,組建了國內最大的個人慈善基金--新華都慈善基金會,但我國對于股權捐贈成立非公募基金會尚沒有完善的流程和法規。對此,財政部下發了《關于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213號)對類似捐贈行為予以規范。
一、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的特點
對比2003年5月實施的《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等相關法規,新政策在以下方面值得關注:(1)捐贈范圍擴大到“股權”。財企[2003]95號規定,企業持有的股權和債權不得用于對外捐贈。新政策是對舊政策的延伸和發展。財政部引進股權捐贈這一新形式,對公益機構今后的發展道路具有劃時代意義。(2)企業捐贈股權須經審議。由自然人、非國有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投資控股的企業,依法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由投資者審議決定后,其持有的股權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贈。(3)企業捐贈股權須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不再對已捐贈股權行使股東權利,并不得要求受贈單位予以經濟回報。目的是規避假慈善、真避稅的行為。(4)受贈對象是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5)企業以持有的股權進行公益性捐贈,應當以不影響企業債務清償能力為前提。
隨著“股權捐贈”行為的逐漸增多。出現了一些個人基金組織。縱觀國內捐股案例,非公募基金具有以下五個特點,第一,所有的股權捐贈都是流向捐贈者專門設立的基金會;第二,基金會的日常運作還是以股權的紅利為主,較少出現將股份套現以進行捐贈的情況;第三,由于國內慈善立法尚不完善,因此以捐股形式成立的基金會通常選擇在海外注冊或者掛靠在政府名下,比如,陽光文化基金是在香港地區注冊,老牛基金會的主管單位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第四,捐股者所擁有的股份都是在香港上市,這也與香港資本市場對捐股的慈善理念較為接受有關;第五,由于捐股牽涉上市公司治理與股價,通常需要較長時間來完成過戶。
二、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的稅務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如果捐贈股權成立的個人基金組織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則企業的股權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而對于是否為“非盈利”社會團體或事業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下發了《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明確了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具備的條件。并于2009年8月聯合公布了《關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09]85號),名單包括“2008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66家,“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