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
流動性大是建筑企業顯著的特點,建筑企業不可能永遠守在家門口施工作業,對于一些大型的建筑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施工經營也是綜合實力的體現。按照營業稅政策的規定,建筑業營業稅納稅地點按照勞務發生地確認,是否跨區施工對其并無影響。企業所得稅則不然,建筑企業非跨區施工,無論是分支機構還是項目部,按照法人所得稅制精神,直接在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可。一旦跨區施工,由于經營組織形式的不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就有明顯區別。
建筑企業跨區施工,目前的有效執行政策包括: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各地方稅務機關在執行上述政策規定的同時,也有部分補充內容和強調事項。以《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國稅函[2010]115號)為例,我們對于建筑企業跨區施工的項目部及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分析如下:
一、總機構設立跨地區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青國稅函[2010]115號規定:以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確定,即總機構所得稅為國稅局負責征收的,其項目部企業所得稅,由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反之由地稅局負責征收。
[解讀分析]《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稅發[2010]90號)也有同樣內容的表述:“一、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即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為國稅機構負責征收的,項目經理部企業所得稅由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為地稅機構負責征收的,項目經理部企業所得稅由其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以上規定不屬于新政策,也非青島特殊的地方性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制下,一個稅種如果接受不同稅務機關的管轄和征管,難免不會給納稅人帶來困惑和麻煩。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中就有規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分支機構尚且如此,項目部性質的異地管理機構更不應該過之而有及。何況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建筑企業由于爭奪稅源的國地稅之戰有相當部分企業要在國稅繳納企業所得稅,本身就已經加大了企業稅收管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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