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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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1-29 10:4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令2008年第2號)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保費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
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僅具有保險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兼具有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有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無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證,投保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二、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2.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三、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的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令2008年第2號)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保費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
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僅具有保險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兼具有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有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無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證,投保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二、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2.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三、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的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