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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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4-11 14:43
第十八條 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一)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
(二)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第十九條 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一)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二)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條 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搬遷年度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
第二十一條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
(二)搬遷重置總體規劃;
(三)拆遷補償協議;
(四)資產處置計劃;
(五)其他與搬遷相關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遷出地和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搬遷清算。
第二十五條 企業搬遷完成當年,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表樣附后)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本辦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搬遷事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企業搬遷稅務事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