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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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4-11 14:45
六、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納稅人對報送的資料負法律責任。
納稅人所附資料為復印件的,應使用A4紙復印,且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的相關字樣,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七、對資料完整齊備的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回執》(附件3)。對網上備案后,超過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期限仍未報送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取消其網上備案信息。
八、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應由總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手續(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優惠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稅收優惠項目,可按照規定期限一次性辦理。
十、納稅人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十一、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在優惠期間均應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到期的,應按有關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停止享受稅收優惠,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說明原因。
十三、納稅人在備案有效期間內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但稅務機關保留檢查權。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稅務機關應取消已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及滯納金。
十四、各類備案表、清單等具體格式請登陸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www.bjsat.gov.cn)查詢。
十五、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實施前,已備案的,不再調整。《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47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09〕307號)同時廢止。
附件:1.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資料(優惠政策長期有效的稅收優惠項目適用)
2.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資料(優惠政策有明確執行期限的稅收優惠項目適用)
3.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回執
2012年7月25日